77779193永利基層黨委(黨總支)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實施辦法(試行)
(校發〔 2011〕64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黨内民主政治建設,提高黨員領導幹部思想水平和黨性修養,增強處級領導班子解決自身問題 和矛盾的能力,提高班子整體功能,規範民主生活會制度,根據省紀委、省委組織部《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皖辦發〔2005〕24号)和上級其它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民主生活會參加人員範圍為學校基層黨委(黨總支)班子成員。非黨員處級幹部列席會議,與班子其他成員進行溝通與交流,并可對本單位班子建設和班子其他成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三條 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根據學校安排和實際需要,次數也可增加。
第二章 會前準備
第四條 确定會議主題。會議内容一般要根據本單位實際,結合學校和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務,特别是要找準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确定。若學校黨委對民主生活會内容有統一要求,應按照要求結合實際确定重點解決的問題。
第五條 制訂民主生活會方案。内容包括:民主生活會主題、學習安排、征求意見、班子談心等情況。填寫《77779193永利基層黨委(黨總支)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準備情況登記表》(見附件1),提前15天書面報送黨委組織部,同時抄送紀委辦公室。
第六條 組織黨員幹部采取集中學習或自學等方式,圍繞主題,認真學習黨的理論和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圍繞民主生活會主題,各基層黨委(黨總支)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征求意見可以通過個别訪談、設置意見箱、發放征求意見表和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黨員 領導幹部本人還可采用多種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八條 分析梳理意見和建議。涉及領導班子的,向班子全體成員通報;涉及個人的,由班子主要負責人原原本本地分别反饋給本人。征求意見的情況要在民主生活會上通報。
第九條 開展談心活動。領導班子成員之間要廣泛開展談心活動,以增進溝通,化解矛盾,加強團結。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幹部要根據民主生活會的主題、征求到的意見建議以及上級黨組織指出的問題,認真撰寫會議發言提綱,着重檢查在黨性黨風、廉潔自律和工作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剖析思想根源,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章 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 會前準備工作完成後,應按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黨員領導幹部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以及黨員、群衆、班子成員和上、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批評與自我批評要緊扣主題,要從團結的願望出發,實事求是,坦誠相見,達到團結共事。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應正确對待其他同志的意見和建議。對正确的意見要誠懇接受,并切實改正;對不符合事實或不完全符合事實的意見,要實事求是地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沒有特殊原因,領導班子成員不得缺席民主生活會。因故不能參加的,須提前請假,并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四章 會後整改
第十四條 對群衆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民主生活會上檢查出來的主要問題,領導班子要認真分類、逐項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責任人和整改時限,形成整改方案。
第十五條 民主生活會要對上次民主生活會整改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總結,問題沒有解決或解決得不好的,要實事求是地作出說明。
第十六條 民主生活會的情況,要通過适當形式及時向本單位幹部群衆和下一級黨組織通報。通報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會主題、查找出的主要問題、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會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等。
第十七條 民主生活會後15天内,要将下列材料報送黨委組織部,同時抄送紀委辦公室。
(一)民主生活會的綜合情況報告;
(二)《 77779193永利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登記表》(見附件2);
(三)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會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等。
第十八條 做好會議材料的立卷歸檔。主要包括:會議方案、會前征求意見材料、會議發言原始記錄、整改方案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等。
第五章 組織領導
第十九條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書記是本單位處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召集人。
第二十條 民主生活會召集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訂民主生活會方案,并組織做好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根據上級黨組織要求和群衆反映的問題,同班子成員交心談心,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做到心中有數。
(三)以身作則,帶頭并正确引導領導班子成員之間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四)代表領導班子進行對照檢查,對民主生活會情況作出評價和總結。
(五)主持制訂整改方案,并認真抓好落實。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民主生活會的指導。按照一級抓一級的原則,建立校級黨員領導幹部指導基層黨委(黨總支)民主生活會制度。校級黨員領導幹部要參加并指導所分管或聯系單位的處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同時黨委組織部和紀委辦公室安排有關人員參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直屬黨支部召開民主生活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