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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79193永利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試行)

發布日期:2015-03-11 點擊次數: 來源: 作者:

(校發〔 2008〕75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黨政領導班子建設,健全完善學院黨政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領導體制與工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發〔1996〕5号)、《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建設的意見》(教黨〔2007〕11 号),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會議制度。

第二條  學院黨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學院工作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學院行政在校黨政的領導下,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學院黨委和行政要依據各自的職責範圍,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學院工作。書記和院長作為第一責任人共同對學校承擔工作責任。

第三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凡屬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都必須召開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共同決策,分工負責。

第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對議題進行集體讨論決策,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五條  學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包括:

(一)學習傳達貫徹上級和校黨委、校行政的指示、決議、決定,研究制定實施意見;

(二)分析研究學院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學期工作計劃和總結,安排階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決定學院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研工作、研究生培養、實驗室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決定本科生、研究生培養計劃的制(修)訂、學期教學任務安排原則、教學質量的監控等教學運行、管理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決定人才引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教職工考核與獎懲、外出進修、攻讀學位等重要事項;

(七)研究決定學院科級幹部聘任人選,報校黨委審批;

(八)研究決定所轄系、教研室、實驗室(中心)負責人以及其他教學、科研和教輔人員的聘任,并報人事處備案;

(九)研究決定受學院行政表彰或處罰和學校要求學院審核或推薦的教學、科研等重要獎勵的集體和個人名單;

(十)研究決定招生、學生教育管理、學生獎勵和處分、畢業生就業工作等重要事項;

(十一)審定學院年度經費預算,大宗資金使用,收入管理辦法和分配方案,設備采購計劃,教學、科研、實驗工作量計算辦法及考核等;

(十二)讨論通過學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三)研究決定學院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穩定工作以及突發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項;

(十四)研究決定學院向校黨委、校行政請示的重要問題;

(十五)其他應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第三章   議題确定

第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一般由書記、院長、其他副職領導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領導提出有關議題的建議。會議議題最終由書記、院長共同商定。

第七條  會議召開之前要做好準備工作,除臨時召集外,應将議題提前告知參加會議人員。對需要與會人員熟悉情況、征求意見的議題,應提前分發有關材料。

第八條  凡未經書記、院長會前共同商定的議題,或屬非突發性重大事件而臨時動議的,一般不列入會議的議程。

第四章   會議組織原則

第九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召開時間,可根據議題内容和緊急程度決定,遇有緊急或重要情況可臨時決定召開。

第十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内容和分工,分别由書記或院長主持。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召開且書記或院長又不在時,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副書記或副院長主持。

第十一條  參加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包括:學院黨委正副書記、學院正副院長。學院黨委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會議列席人員,根據會議内容由書記和院長共同确定。

第十二條  出席會議的成員不足應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時,一般不舉行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時,凡涉及到參加會議成員本人及其親屬的職務聘任、職稱晉升和獎懲等問題時,本人應回避。

第十四條  會議的通知、材料準備、記錄等會務工作由學院黨委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應經會議主持人審閱簽字後存檔備查。

第五章  議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條  每個議題一般先由議題提出人報告情況和方案,然後展開讨論。報告情況應簡明扼要,發表意見要明确具體,讨論時要圍繞中心議題。

第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根據大多數出席會議人員意見,做出結論;或經出席會議人員表決做出決定,表決時,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出席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對讨論的議題存在較大分歧,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研、論證、充分協商後讨論決定。

第十七條  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後由主持人向其通報會議的有關情況及決定,也可由學院黨委秘書起草會議紀要送閱。

第十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對重要事項的決定,應根據決定的内容,向學校有關領導彙報,或向本學院教職工通報。

第十九條  會議要求保密的事項,須嚴格保密,違者要追究責任。

第六章   議定事項的執行和督辦

第二十條  黨政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需要行文時,屬于黨的工作事項,由學院黨委行文;屬于行政的工作事項,由學院行政行文;屬于交叉或綜合性工作的,由學院黨政聯合行文簽章。

第二十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學院黨政領導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責任人組織落實,會議主持人負責檢查、督辦,并定期将落實情況向黨政聯席會議彙報。

第二十二條  對黨政聯席會議的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組織反映。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新問題、出現新情況,難以貫徹落實的,分管領導應及時向書記、院長彙報,或建議提請複議。在黨政聯席會議做出新的決定之前,必須執行原決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人文社會科學部、體育部參照本制度執行;後勤集團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本制度另定議事決策制度,并報校黨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如上級組織有新的相關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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