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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學院 思政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
發布日期:2013-04-09 點擊次數: 來源: 作者:思政部辦公室
人文思政部簽發〔2012〕8号 簽發人;孫光輝
各黨支部:
根據《關于印發〈******77779193永利委員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通知》(校發〔2008〕88号),結合院部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制度。
一、必須追究責任的問題
院部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未認真履行職責,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下列問題的必須進行追究:
1. 不認真履行領導責任,對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不研究、不部署、不檢查,出了問題不認真解決的。
2. 對群衆反映強烈的重要問題不及時處理,影響黨群關系、院部穩定的。
3. 對已發現的違紀違規案件,應該上報而不上報,應該調查而不及時組織調查,應該處理而不嚴肅處理的。
4. 幹擾、妨礙案件調查處理,包庇違紀違規行為的。
5. 利用職權打擊報複舉報人、證人或辦案人員及其親屬的。
6. 不認真履行紀檢監察職責,影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争順利開展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責任的,按照黨紀、政紀和法紀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追究。
二、責任追究的原則
1.追究責任時,要嚴格區分領導責任和當事人責任,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2.凡屬于領導失察、失管、要求不嚴,沒有做好工作發生問題的,分管領導要負直接領導責任;屬于不接受領導幫助教育發生問題的,由個人負直接責任。
3.由集體研究決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領導幹部負直接領導責任;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批準的,決定或批準人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三、責任追究的辦法
1.積極配合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及組織人事部門檢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發現問題積極配合,查清事實。
2.凡涉及領導責任的問題,都要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否則,要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領導責任。
3.黨總支紀檢委員要積極配合上級紀檢監察部門查辦案件。對負有責任領導的處理意見與所查案件處理意見一并提出。
******77779193永利
人文學院與思政部總支部委員會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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